(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屈某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