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郭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梨郭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王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