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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中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和中刑执字第180号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3月22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3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5月14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现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4年4月1日以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表现突出,分别于2012年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下半年,2012上半年,2012下半年,2013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五次;2013年三季度,2013年四季度获季度表扬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买提吐尔送·买买提明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黄军琴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