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翟魁龙、武金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翟魁龙,武金芳,利辛县鑫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秀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魁龙,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武金芳,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利辛县鑫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9847-0。法定代表人:李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翟魁龙、武金芳、利辛县鑫驰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翠平审 判 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