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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城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城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岭,该公司职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8552-5。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城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城污水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蚌埠市黄山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