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光旺与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旺,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光旺。委托代理人:郑红莉,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原六敖镇)三岔村。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丽。原告杨光旺诉被告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