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光旺与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旺,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杨光旺。委托代理人:郑红莉,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原六敖镇)三岔村。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丽。原告杨光旺诉被告台州卡拉西瓦餐具用品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