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伍连英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连英,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37号原告:伍连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繁,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罗林。委托代理人:邵钜钧,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伍连英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于1976年5月到1993年10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伍连英在该期间内系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职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倩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