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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羽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羽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羽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羽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羽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87元【其中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20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29日)、诉讼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人民币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