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方娟与尹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娟,尹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方娟,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尹传锋,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制作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尹传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传锋立即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传锋有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传锋位于合肥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