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春生诉襄阳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鄂襄阳中行申字第00006号徐春生:你因诉襄阳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6)襄中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徐春生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称,襄阳市房管局行政裁决行为实体上违法。居佳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出具的所有估价报告均应作无效处理,不能作为裁决的事实依据,但在裁决中以无效的估价报告和违法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房屋面积价格的根据,其行政行为应属违法。(2006)襄中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经复查,本院认为,襄阳市房管局作出的(2006)拆裁字第3号拆迁裁决,涉及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事项全面完整,被诉的拆迁裁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亦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被拆迁房屋和返还房屋的价格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裁决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也符合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你诉称拆迁裁决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性质和房屋价值错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诉称襄樊居佳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和涉诉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无评估师资格,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且涉诉的评估报告均经襄樊市评估师协会鉴定,故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作出的(2006)襄中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市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徐春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徐春生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