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陈建晓与王兴春、王玉琼、周超雄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晓,王兴春,王玉琼,周超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4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晓,男,46岁,汉族,南阳市宛城区人,工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王兴春,男,49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原住遂宁市船山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玉琼(系被执行人王兴春之妹),4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周超雄(系被执行人王玉琼之夫),49岁,汉族,南部县大堰蚕站职工,住址同上。陈建晓与王兴春、王玉琼、周超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船山执字第43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建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超雄名下有“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超雄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年检、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耀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