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与张某某乙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执字第0013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树兴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