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龙、刘张园与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刘张园,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栖民初字第711号原告李海龙,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刘张园,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752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岔路口。法定代表人乔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女,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海龙、刘张园与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龙、刘张园、被告盈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龙、刘���园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原告向被告盈嘉公司支付了购房款686125元用于购买位于栖霞区某某花园XX幢XXX室,并约定2013年8月30日前交付该房,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违约金166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盈嘉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李海龙、刘张园(合同乙方)与被告盈嘉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宁房预售合字2012104256号)1份,载明: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为《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栖霞区某某花园XX幢XXX室(以下简称诉争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1.66平方米,价格为8402.55元/平���米,总价款合计686152元;甲方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一/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当日,原告李海龙、刘张园向被告盈嘉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56152元,盈嘉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两原告出具购房款发票,余款430000元由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李海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办理了商业性贷款,此款已于2012年6月15日汇入盈嘉公司账户。至本案庭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诉争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被告盈嘉公司至今未办理该房交付手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壹/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前述“香榴湾”名称系被告推广楼盘销售的楼盘名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栖霞区某某花园系同一楼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原告举证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盈嘉公司就预售商品房已获得许可,原告李海龙、刘张园与被告盈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诉争商品房的价款,但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一直未将诉争商品房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667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海龙、刘张园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66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本院不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竹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