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定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树英诉吴金香、秦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英,吴金香,秦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定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杨树英,女,56岁。委托代理人汪荻原,男,23岁,系原告杨树英之子。被告吴金香,女,40岁。被告秦楠,男,20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康定县炉城镇炉城东路东关新城紫薇名苑A7综合楼二楼。负责人:赵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英诉被告吴金香、秦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树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0元由原告杨树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三日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