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永参与徐元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参,徐云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王永参。被告徐云生。被告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1楼。法定代表人徐云生,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参与被告徐云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永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7146元,减半收取68573元,由原告王永参负担。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潘红书 记 员 刘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