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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永参与徐元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参,徐云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王永参。被告徐云生。被告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1楼。法定代表人徐云生,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参与被告徐云生、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0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永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7146元,减半收取68573元,由原告王永参负担。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潘红书 记 员  刘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