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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锴与王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锴,王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45号原告:何锴,(身份代码330624198401166295),农民。被告:王利超,(身份代码330624196904265333),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锴与被告王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锴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锴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伊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