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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榆树市。被告:薛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