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罪犯黄检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检任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86号罪犯黄检任,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耒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检任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73654.42元。2008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黄检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现在东安监狱六监区服刑,能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奖励分14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黄检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检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检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