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敬龙与吴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敬龙,吴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于敬龙,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玉环,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2014)芗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玉环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玉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玉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玉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明代理审判员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