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与被告王文青委托合同纠纷案转普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刘义,男,1968年生、汉族、。被告王文青,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义与被告王文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