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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柏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董某某,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路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