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会雀、董栓魁、董蕊萱与严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雀,董拴魁,王维霞,严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223号申请人刘会雀申请人董拴魁委托代理人,董红涛系刘会雀、董拴魁之子申请人王维霞申请人被执行人严敏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维霞、董蕊萱、董拴魁、刘会雀与严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4月16日委托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190088.11元、受理费3740元、执行费2807元。凤翔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4月23日申请人董拴魁、刘会雀、王维霞、董蕊萱及委托代理人董红涛与被执行人严敏敏之父严怀林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严敏敏付给申请人王维霞、董蕊萱、董拴魁、刘会雀70000元整(其中王维霞、董蕊萱母子35000元,董拴魁、刘会雀夫妇35000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二、该案终结执行,双方当事人再无诉争。三、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愿自己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严敏敏承担1000元。该案和解执行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案款及执行费。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董拴魁、刘会雀领走了案款35000元,王维霞、董蕊萱领走了案款35000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