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天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兰行初字第16号原告李天海,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峰,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财,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家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原告李天海不服被告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天海及委托代理人王玉臣、任海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家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2日向李天海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为:“我区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你所要求公开的606号规划路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请查收。”原告诉称,原告李天海是小雁滩村村民,2013年因606号路建设需要被划入拆迁范围,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告申请606号路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政府信息,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答复,并附13户拆迁补偿费的发放情况。但被告宣传有17户签订协议领取了补偿款,被告没有完全公开606号路项目被拆迁户的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请确认被告作出[606#规划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答复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公开其它被拆迁户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606#规划路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后,被告对原告申请日之前的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公开,截止目前,尚有原告等四户未领取补偿补助款,故无法公开。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天海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告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对兰州市606号规划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信息以纸质、邮寄方式进行公开。被告区政府收到原告李天海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于2013年11月1日按原告申请以纸质、邮寄方式向原告李天海公开了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中包括13户《606号道路拆迁领款凭据》,根据《小雁滩村606号规划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606号规划路拆迁安置涉及我村社区拆迁户19户……”,被告区政府尚有包括原告李天海在内的6户相关信息未予公开。另查,原告李天海在收到被告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后,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在法定时限内将余下4户未能公开的原因向李天海作出说明。以上事实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兰府复字(2013)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凭证及已公开的《小雁滩村606号规划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606号道路拆迁领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不当。但被告区政府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未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予以完全、充分地公开。被告辩称已对在原告申请日之前的相关信息予以了公开,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之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被告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故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对原告李天海申请公开信息的尚未公开部分予以公开;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刘国权代理审判员 王柏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