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江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通富与李泽平、刘洪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富,李泽平,刘洪开,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刘通富,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李庆,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刘洪开,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敏,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玉,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诺寒,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富诉被告李泽平、刘洪开,第三人成都广达盛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富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通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通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6元,减半收取4183元,由原告刘通富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