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曾广清与被上诉人刘阳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清,刘阳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清。委托代理人曾广度(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阳华。上诉人曾广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3日报送案卷,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吕伟文参加评议,���2014年3月2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曾广清的委托代理人曾广度,被上诉人刘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1、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又要求将诉争房屋确认为其所有,系物权确认纠纷,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并处理,属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对诉争房屋产权证未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及责任未予查明,同时该房屋的房产总证是否已经办理、抵押,也需进一步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