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同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春,袁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224-1号申请执行人赵同春。被执行人袁华宗。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相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华宗的事故车辆鲁GXXX**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投有第三人责任险(险单号为: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袁华宗的事故车鲁GXMX**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全部保险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赵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