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甘乾灼、甘久霖、甘代佑不服屏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乾灼,甘久霖,甘代佑,屏南县林业局,屏南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蕉行初字第19号原告甘乾灼,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甘久霖,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甘代佑,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陆贵生,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屏南县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法定代表人章长守,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平,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彦,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屏南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本甫,男,执行董事。原告甘乾灼、甘久霖、甘代佑不服被告屏南县林业局林业颁证行为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屏南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乾灼、甘久霖、甘代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丽丹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