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玉新与孟祥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新,孟祥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胡玉新,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孟祥正,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原告胡玉新与被告孟祥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玉新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祥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新撤回对被告孟祥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玉新承担。审判员  张发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冠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