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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方霞君因与方学培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霞君,方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方霞君,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方学培,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方霞君因与被申请人方学培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方学培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学培名下价值人民币138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武汉市江汉区城开*汉口秀园第1幢2单元11层1号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