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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桂林与沈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林,沈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沈桂林。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林诉被告沈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桂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