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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康必胜与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必胜,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康必胜。被告蒋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必胜与被告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必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