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康必胜与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必胜,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康必胜。被告蒋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必胜与被告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必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