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庆洪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洪,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雨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刘庆洪,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电化集团锰矿事业部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平,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罗维,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法制室副主任,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庆洪不服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8日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杨同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家志、秦泽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庆洪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同建审 判 员 罗家志审 判 员 秦泽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