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4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缩减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