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18号原告:程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均为再婚,因年龄差距大感情不和,被告2011年又因盗窃被判刑十年,已无法继续生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一份,证明夫妻关系。被告答辩,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XX年X月因盗窃被判刑十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期较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