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4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流与庞国治、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流,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国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183号原告刘流,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云普,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邹淑媛,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勇,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庞国治,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流与被告庞国治、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流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