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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董振东、方建华等6人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振东,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3年7月1日被释放。辩护人林富泉,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建华,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3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辩护人田茂松,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增建,男。辩护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满意,男。被告人林胜,男。辩护人孙剑飞,云南孙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林伟,男。辩护人何本研,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振东、郑增建、陈满意、张林伟均于2013年7月2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方建华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0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林伟等五人,同日五人被释放。2013年8月20日方建华、张林伟、陈满意、郑增建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董振东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胜于2014年1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2014年4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董振东,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郑增建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告人方建华、张林伟、陈满意被本院取保候审。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陈大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辩护人林富泉、田茂松、虞怀兴、孙剑飞、何本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胜与被害人李某在大理市下关镇金港传奇演艺会所内因女演员来敬酒被拉走等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林胜与方建华指使被告人张林伟、郑增建、董振东、陈满意将李某拉出会所外殴打,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定罪科刑。认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六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对六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撤销被告人董振东的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胜、张林伟及各自的辩护人、被告人陈满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方建华、董振东及各自的辩护人提出辩解及辩护意见:方建华、董振东主观上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殴打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宣告无罪。庭后,被告人方建华向本院提交悔过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增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1、郑增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郑增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郑增建酌情从轻处罚。4、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郑增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郑增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林胜、方建华在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二楼222包房内休闲。次日凌晨,林胜与同在该会所休闲的李某因争夺会所内的女演员而发生争执,林胜、方建华均认为应当教训李某。方建华邀约被告人张林伟帮忙,但未拨通电话。林胜通过被告人郑增建找到被告人张林伟,并让张林伟邀约他人至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张林伟邀约被告人董振东、郑增建、陈满意至222包房,方建华让人将包房内的灯关掉,与林胜共同指着坐在一楼休闲的李某,让张林伟等人将李某拖出会所教训一顿。张林伟安排郑增建将李某拉出会所,安排董振东帮助郑增建。郑增建至李某处拉李某时,董振东上前帮忙。后董振东将李某拉至会所后门,将李某拽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李某;随后,郑增建、陈满意持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和身体,并用脚踢、踹、踩李某头部或身体。张林伟在旁观看,偶尔制止下手过重的郑增建和陈满意。之后四人离开现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3年7月20日、7月23日、2014年1月22日先后抓获6被告人。2013年7月18日,被害人李某入住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李某右手腕背侧见2cm长斜行不规则伤口,伤口大量流血,右手腕呈下垂腕畸形,探见肌腱离断,右手手指活动受限;右侧颈部见7cm长纵行不规则皮肤划伤,右耳廓裂伤、耳软骨破裂、耳缘缺损;头部多处皮下血肿、多处头皮裂伤。经治疗,李某桡侧伸腕肌、拇食中指伸肌修复术后遗留累计瘢痕长度24.5cm,右腕部伸直畸形,活动部分受限,右拇食中指屈曲畸形,完全伸直受限。经鉴定,李某治疗后遗留瘢痕累计长度超过15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林胜积极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李某对六被告人均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被告人董振东等人有故意伤害李某的嫌疑后,于2013年7月20日在大理州漾濞县瑞星酒店105室抓获被告人张林伟、董振东,在下关镇大关邑村委会小关邑11号抓获被告人陈满意,在下关镇玉龙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郑增建,同年7月23日,通知被告人方建华到紫云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1月22日,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海庄园抓获被告人林胜。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林胜供述,2013年7月17日晚,其与杨建安、方建华等人在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二楼222包房内休闲。次日凌晨,其与杨建安因与会所内的一名男顾客争夺一名演员而发生争执。其决定教训该名男子,方建华说“这种人应该收拾一下了”,还说“电话要打给张林伟……我来打给张林伟”,后方建华拨打张林伟电话,但未拨通。其通过郑增建找到张林伟,并让张林伟带几个人过来。张林伟等人来了之后,其和方建华等人均指着楼下卡座内的该名男子,还让张林伟等人把该名男子拖出去,但不要把人搞错了。之后,其和方建华到会所后门,看见该名男子已受伤。(2)被告人方建华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林胜和杨建安在传奇演艺会所二楼222包房门口与同在该会所休闲的一名男子因争夺演员发生争执。林胜因气愤而要教训该男子。林胜拨打电话几分钟后,几名男子来到222包房问情况,并拿桌子上的空酒瓶子,后几人离开包房。其到会所后门看见有名男子被打伤。(3)被告人张林伟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林胜通过陈满意找到其,并说有事让其去传奇演艺会所一趟,其带着董振东、郑增建、陈满意过去。到会所222包房后,林胜指着一楼卡座一名穿白衣的男子对其一行人说“把下面那个人拖出去教训一下”。随后,董振东等三人下楼,其跟随。其到会所后门的时候看见有人打架,董振东、郑增建、陈满意在打架现场,该男子躺在地下的时候,郑增建还用脚踢,其劝架。后其遇到林胜,林胜让其先走。次日,林胜让其一行四人在家待着不要出门。其在漾濞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林伟还供述,林胜指着一楼卡座上坐着的穿白衣服的男子和方建华一起对其一行四人说“把下面那个人拖出去教训一下”。(4)被告人董振东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其与张林伟等人在张林伟开的宾馆房内休息时,有人喊了一声“有事,走,快点”之后,其和郑增建、陈满意坐张林伟借的车子到金港商业城,张林伟带着其余三人到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房内的林胜敬了四人一杯酒后,方建华喊了一声“关灯”,其将灯关掉。之后,林胜、方建华与其一行四人站在包房的透明玻璃墙边上,林胜和方建华与一行四人说话,四人边听边往楼下看。看了十几秒钟之后,张林伟走出包房,其与郑增建、陈满意三人跟随,在一楼楼梯口时,张林伟让郑增建把一楼卡座内一名白衣男子拉出会所,让其帮忙拉。郑增建将该名男子拉出卡座并拉往会所后门,其上前帮忙。其重重地拉该名男子,将该男子拉倒在地,随后郑增建和陈满意持啤酒瓶砸该男子的头部,还用脚踢该男子。该男子身上出血后,张林伟让郑增建和陈满意不要再动手。四人离开现场后,林胜对其和张林伟说“你们可以走了”。董振东还供述,林胜和方建华叫其一行人殴打会所内的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该男子被打伤后,林胜和包间内的其他几人出来看,林胜让其等人快走。(5)被告人郑增建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林胜给其打电话,其将电话交与张林伟接听,张林伟接听后让其和陈满意、董振东出门。之后几人至传奇演艺会所,张林伟带着其余几人到会所二楼一包间内,林胜、陈满意、董振东和传奇演艺会所的负责人方建华围在一起说话,其中一人指着一楼卡座的一名男子。出包房后,董振东告知其要打刚刚指的这名男子。到一楼后,其将该男子从沙发上拉起,董振东将该男子拉到会所后门。其到后门时,董振东已经将该男子按在地上,其和陈满意持啤酒瓶击打该男子的头部,还用脚踩该男子的头部和身体。打的时候,张林伟在一旁让各人打轻一点,差不多就可以了。(6)被告人陈满意供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其跟着张林伟等人到了传奇演艺会所二楼的一间包房,看见房内一名男子指着一楼卡座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并说就是他了。之后,其和张林伟等人走到一楼卡座该男子旁边,郑增建、陈满意将该名男子拖至会所后门。其看见郑增建持啤酒瓶击打该男子,其亦持啤酒瓶殴打该男子,并用脚踹该男子。事后张林伟告知,被打的这名男子惹到张林伟的朋友林胜,张林伟让其过去帮忙打架。3、证人证言。(1)传奇演艺会所服务员董淑梽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凌晨,方建华通过该会所的保安让其到222包房。其到包房时,张林伟等四人从包房出来,其听见林胜说“不要拿东西打”。后方建华对其说“下去看着他们点,不要让他们在场子里打架”。之后,其跟着张林伟等人防止他们在场子里打架。张林伟的人将一楼卡座上的一名男子拉往会所后门,其到后门时看见张林伟的人在殴打一楼被拖出去的该男子。后张林伟让几人不要打了。(2)被害人的朋友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凌晨,其和朋友李某等人在传奇演艺会所休闲时,李某被几名男子拉出会所并被打伤。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大理市传奇演艺会所内视听资料和会所后门视听资料显示,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林伟带着陈满意、郑增建、董振东三人从会所的一楼至二楼;之后,五名男子至一楼C2卡座,其中几人将一名白衣男子从卡座上拉拽出去;在该会所后门,该白衣男子被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拽倒在地,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用拳头击打白衣男子头部;随后,三名男子追至该会所后门,其中二人手持东西殴打倒地的白衣男子,并用脚踩、踏其头部和身体,另一名男子(稍胖)在一旁观看,偶尔予以制止。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方建华辨认出林胜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拨打电话邀约他人来传奇演艺会所222包间的行为人。被告人郑增建、陈满意、张林伟、董振东均辨认出林胜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指使四人殴打传奇演艺会所内一名穿白衣男子的行为人。被告人董振东辨认出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胜指给其要教训一楼卡座内一名男子的地点;辨认出一楼大厅中间的卡座,系其和郑增建将该名男子拉出会所的地点;辨认出会所后门,系其将该名男子拉出会所后郑增建和陈满意持啤酒瓶击打该男子的地点;辨认出被告人方建华系让人将包房内的灯关掉的人;辨认出张林伟系在案发现场但未动手殴打穿白衣男子的人;辨认出被告人陈满意、郑增建系案发当时持啤酒瓶击打穿白衣男子头部和身体的行为人。被告人郑增建辨认出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一楼C2卡座,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将一名男子拉出会所的地点;辨认出会所后门系其持啤酒瓶殴打该男子的地点;辨认出方建华系和林胜一起指着一楼卡座穿白衣男子的人;辨认出被告人董振东亦指使其殴打他人;辨认出陈满意系动手殴打穿白衣男子的行为人之一;辨认出被告人张林伟曾劝阻。被告人陈满意辨认出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胜和方建华指给其要教训一楼卡座内一名男子的地点;辨认出一楼C2卡座系林胜和方建华所指的位置及董振东和郑增建将该位置的一名男子拖出会所的地点;辨认出会所后门系其持啤酒瓶殴打该男子的地点;辨认出被告人郑增建系案发时持啤酒瓶击打穿白衣男子并用脚予以踢踩的行为人;辨认出被告人董振东系案发时参与打架的行为人之一;辨认出被告人张林伟在打架现场。被告人张林伟辨认出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胜和方建华指给其要教训一楼卡座内一名男子的地点;辨认出一楼C2卡座系林胜和方建华所指的位置;辨认出会所后门系其看见有人打架的地点;辨认出郑增建参与殴打穿白衣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董振东、陈满意在案发现场。证人董淑梽辨认出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建华让其跟随张林伟等人,不让张林伟等人在会所内打架的地点;辨认出会所后门系其看见张林伟等人殴打他人的地点;辨认出方建华系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在传奇演艺会所222房内让其跟随张林伟等人,不让张林伟等人在会所内打架的人;辨认出张林伟、郑增建系当时参与殴打穿白衣男子的行为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35分至2时10分,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对李某被伤害案的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位于大理市下关镇传奇演艺会所,中心现场位于该会所后门。7、鉴定意见。经鉴定,李某桡侧伸腕肌、拇食中指伸肌修复术后遗留累计瘢痕长度24.5cm,右腕部伸直畸形,活动部分受限,右拇食中指屈曲畸形,完全伸直受限。李某治疗后遗留瘢痕累计长度超过15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7月18日凌晨,其和朋友在传奇演艺会所休闲。后受伤,具体情况记不清楚。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林胜达成调解协议,林胜支付李某10万元赔偿款后,李某对六被告人均予以谅解。10、户口证明。被告人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的户口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地点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建华庭后向本院提交悔过书,公诉人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3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胜因与李某争夺会所内演员一事欲教训李某,被告人方建华以“这个人该教训一下了”来支持林胜;被告人张林伟受林胜邀约带着被告人董振东、郑增建、陈满意至传奇演艺会所222包房,方建华不但不予阻止,反而让人将包间内的灯关掉,并与林胜共同授意张林伟等四人教训李某。上述证据与在案的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还证实张林伟安排郑增建拉李某,董振东上前帮忙,董振东与郑增建共同将被害人李某从会所一楼C2卡座内拉拽至会所后门,董振东将李某拽倒在地后用拳头殴打李某的头部,郑增建和陈满意持啤酒瓶击打李某的头部和身体并用脚予以踢踩,张林伟在旁观看。鉴定结论证实李某的伤情为轻伤。故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对李某轻伤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振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方建华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增建的辩护人提出郑增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客观实际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振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胜、郑增建、陈满意、张林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六被告人均予以谅解,对六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对六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振东、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振东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对其余五被告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但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林胜、张林伟、陈满意及各自的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量刑请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增建的辩护人提出对郑增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振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撤销缓刑,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与新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6个月零15日(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8月20日),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方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郑增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四、被告人陈满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五、被告人林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六、被告人张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方建华、郑增建、陈满意、林胜、张林伟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琳平人民陪审员  袁惠霞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