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6年11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秦某某,���,生于1963年7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秦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嘉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并将该款140000元(扣除执行费2000元,申请人已交纳)打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峨边县支行卡号为:XXXX帐户上,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对被执行人秦某某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同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