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良灿申请执行袁永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灿,袁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灿,男,汉族,2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袁永贵,男,汉族,58岁,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永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永贵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永贵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城北分行帐户上的存款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