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恩秀与孟州市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劳字第00023号原告李恩秀被告孟州市水利局原告李恩秀诉被告孟州市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