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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商初字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剑锋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锋,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371号原告:张剑锋。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锋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剑锋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