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剑锋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锋,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371号原告:张剑锋。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锋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剑锋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