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04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德科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科,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719号原告刘德科,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黄万平,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193-7。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科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科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刘德科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