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罗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