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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罗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