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郎俊与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郎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文彩,男,汉族。被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20540982-X。法定代表人陈统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郎俊诉被告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0元,由原告郎俊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