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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红色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红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719号罪犯丁红色,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红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红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一一年五月、二○一二年十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丁红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丁红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红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2.4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7087.79元,获奖金1259.90元。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11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83.3分,记功6次。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丁红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红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訾红梅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