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八民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八民三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刁皮屯村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刁皮屯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在本院八棵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5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近年来,被告对原告采取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婚姻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双方婚姻情况。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曾打过原告,但已改正。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周园园、周莹莹。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曾多次吵架,被告曾打过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是与被告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诚恳改正缺点错误,善待妻子儿女,坚决杜绝暴力行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忠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