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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法定代表人:赵少波,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损害纠纷一案,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00000元,交还申请执行人后,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对剩余债权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