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齐卫民与王敏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卫民,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齐卫民,市民。被执行人王敏,市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敏的银行存款4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