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诉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孙培宏与周步飞、严正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培宏,周步飞,严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诉保字第0036号申请人孙培宏。被申请人周步飞。被申请人严正红。申请人孙培宏与周步飞、严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培宏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周步飞、严正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培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步飞、严正红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