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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胡彦芳与元磊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彦芳,元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胡彦芳,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元磊科,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胡彦芳与被执行人元磊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胡彦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元磊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沙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宗审 判 员  任立辉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