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靳某某,女,1972年12月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杰伟 更多数据: